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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淫属不属于刑法范畴的犯罪行为?

2022-05-08/ 先锋晚报/ 查看: 214/ 评论: 10

摘要大家好,欢迎收看何律师普法,今天咱们继续治安管理处罚法合集的话题,之前咱们聊到了关于卖淫的话题,包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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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欢迎收看何律师普法,今天咱们继续治安管理处罚法合集的话题,之前咱们聊到了关于卖淫的话题,包括那些项目啊,之前聊的卖淫嫖娼手淫是违法行为,是行政违法范畴里的卖淫嫖娼行为,而不是刑事犯罪里面的卖淫。那么刑事犯罪里边卖淫的概念是否包括手淫,这个是今天咱们聊的话题。

一直以来,不论说是刑法或说今年七月份开始实行两高关于审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,并没有就刑法层面卖淫的概念进行明确,导致了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争议,之后啊,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周峰、党建军等人在人民司法上撰文,对该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进行了权威解读。文章的第十部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概念的理解,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解答。

首先,刑法意义上的卖淫,严格的说属于立法解释的权限范围,不宜由司法机关作出解释。前述的公安部批复啊,就是刚才提到的公安部的批复。依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相关诉讼案件的依据,但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。刑法具有迁移性和类推性,不宜对刑法上的卖淫概念作扩大的解释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手淫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,因此对相关行为就不能入罪。

在目前的情况下,也不能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仅局限于性交行为,对于性交以外的其他体腔等进入式的行为,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卖淫。由此可见,咱们刚才提到的关于手淫,当然是一个行政违法行为,双方是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的,但是如果的确是存在介绍卖淫、组织卖淫这种情况,但是卖淫的活动仅限于打飞机,也就是所谓的手淫的方式进行卖淫的话,那么相关的介绍者、容留者、组织者就不构成犯罪,当然可以按照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,按照介绍卖淫,这个是没有问题的。好的,关系这个话题我们就聊到这里,谢谢大家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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